陕西监管局:保险机构“减免”农险 农户自缴保费商业动机及应对策略

2020-07-21 admin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十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高速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保障范围、保障种类不断扩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市场化程度不足、骗保骗取补贴行为屡现、基层财政补贴压力较大、法律监管缺位、农民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等,其中因保险机构的盈利追求和农民参保意愿不高导致无法做到“愿保尽保”和“应保尽保”问题尤为突出。
 
  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本质上是商业行为,客观上配合国家的服务“三农”和粮食安全政策,主观上还是要以盈利为目的。在近年农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保险机构随意“减免”、“代缴”、“返还”农户自缴保费行为,有的以“防灾防损费”、“营业外支出”等费用类科目列支,有的冠以“慈善捐赠”等名目列支,但究其原因,是有其盈利动机的。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80%的财政补贴高于综合赔付率。
 
  我国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一些调研成果及经验,自2007年开始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要求参保农户缴纳一部分保费,大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指出,总体上,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已接近80%,在世界上处于较高水平,投保农户自己仅需缴纳20%左右的保费。从“代缴”、“减免”、“虚缴”农民自缴保费的案例来看,保险机构为农民免除20%左右的保费主要集中在政策性种植业险种上,此类险种综合赔付率普遍偏低,保险机构盈利空间较大,通过减免代缴保费,保险公司在赚钱的前提下还可以高效率完成“应保尽保”的任务目标,提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的竞争力和面对政府部门时的话语权,完善其商业布局。
 
  二、签约成本高于农民自缴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想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保尽保”的任务和目标,有两种选择,一是一家一户宣传动员,一家一户收取这20%多的保费。二是不收或者返还农民缴纳的这部分保费,以获得更多农户的参与。种植业农户单户参保规模小,保费少,而且要坚持和尊重农户“自主自愿”的原则,保险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派遣人员等签约成本很高,收取的农户保费如果低于签约成本,保险机构就倾向于免除或代缴农户保费,节约经营成本。
 
  三、不同险种的差异化待遇。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别很大。养殖业一般单体参保规模较大,保障对象集中,保费较高,单位签约成本低,而且相较种植业产品而言更加的市场化,受供需市场、经营成本、天灾疫情等影响较大,导致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机构不会在养殖业险种免除农户保费,相反,会利用各种回避性措施(政府关于环保整治等政策),控制承保数量。从保险机构参与各地政策性农险情况来看,一般都是承担一部分种植业险种任务,再搭配承担一定的养殖业险种任务,从种植业险种上赚的钱来补贴养殖业。
 
  无法做到“应保尽保”,国家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和粮食安全政策不能得到有效实现;无法做到“愿保尽保”,农民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作为参与方对保险机构进行社会监督也无从谈起。要解决问题,必须立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属性,政策性的用政策解决,商业性的用市场解决。
 
  一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农业保险各环节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子化保单,应用卫星遥感、图像识别、大数据等创新科技,保证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理赔权益,实现农户自助自愿投保、及时获取信息、快捷便利理赔,提高农户的参保意愿,同时规避违规风险和隐患;简化服务流程,减少人力投入,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加强农险承保、理赔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承保各环节均可追溯、可稽查,确保保险标的、理赔信息资料完整准确,为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数据基础。
 
  二是探索保障水平类别细分,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产品是“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大规模经营的产量保险,按照实际收成与目标产量的差额进行赔付。这种保险产品虽然操作简便,但是存在“理赔启动点底—保险公司不高兴,理赔额度底—农户不满意”的问题。鉴于现阶段种植业农业保险赔付额度小于财政补贴额度的情况,政府可以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进行投入,保险机构不再收取农户保费。在政府补贴提供的最低风险保障的基础上,农民可以根据种植农产品的产量,选择更高保障水平的附加保险。同时,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坚持“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不能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在宣传中加强对农户的保险知识教育,避免有大的理赔风险时财政资金给保险公司“兜底”的情况出现。
 
  三是提高农业保险市场化水平,调节供需矛盾。不同的险种都是保险机构推向市场的商品,现阶段的政策性险种通过“大比例补贴+物化成本”的方式确定了保险机构的定价权同时绑定了商品价格,无法反映各险种的实际价值。价格高于价值造成供大于求,无法做到“应保尽保”;价格低于价值造成供不应求,无法做到“愿保尽保”。种植业险种方面,应加强精算定价水平,建立一支农业风险研究、评估专业队伍,把主要农业保险产品的定价权从保险公司转移到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农业保险机构,再通过满足不同层次保险需求的保障水平细分,使价格尽量回归价值,同时达到服务“三农”和粮食安全的政策初衷。在养殖业险种方面,应充分考虑行业深度受供需市场、经营成本、天灾疫情等影响的特点,在“政府保基本”的基础上,推进市场化定价,探索产量保险产品和收益保险产品,避免因保险公司“保得多赔得多”造成的回避性拒保。